红网时刻10月9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曾妍 胥佳宁)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近日,湖南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程》详细地介绍了律师调查令内涵、适用范围、申请要求、审查签发等内容和程序。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规程》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存的,且在申请之前已经形成的有实物载体的证据,但如果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不适用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可以在案件的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提出申请调查令,并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委托书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案件编号等需要说明的具体事项。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调查令应当载明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编号等内容,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规程》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效力、有协助调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义务等,规定代理律师如果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等滥用行为,签发法院可以予以惩戒。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律师调查令适用也参照此规程。《规程》后还附了调查令申请书、调查令、调查令回执样式和具体适用须知。《规程》内容全面,条例清晰,有利于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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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曾妍 胥佳宁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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