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汤里加罂粟壳粉店老板获刑还要赔钱
湖南首例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王俐 胡淋伟 长沙报道
面粉店老板王某夫妇在明知罂粟壳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经营的情况下,仍购进罂粟壳熬制高汤添入粉面中对外销售。18日,由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提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岳麓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判处刑罚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据悉,该案是湖南首例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件。
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香料70克
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高新区经营“惠香园粉店”。为使店内米粉好吃,吸引顾客,被告人在明知罂粟壳系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于当年1月、10月分两次购买250元“罂粟壳”,拟用于熬制米粉汤底。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12日,夫妻俩多次将“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今年1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经营的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的香料约70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前述香料、汤底均检出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三天,对外销售金额共计600余元。
同年2月,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受调查,后在该局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随后,其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经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经营证的粉店,并在其对外销售的粉、面、馄饨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鉴于二人在销售的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节,二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岳麓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诉请于法有据。
最终,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该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要求两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王俐 胡淋伟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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