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事项
本报11月1日讯 近日,省财政厅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省内凭公函等,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工作日或者周末加班4小时以上的,可安排工作餐。
常驻地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该通知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通知指出,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长省直单位常驻地,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非在长省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常驻地的范围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
加班4小时以上可安排工作餐
在常驻地范围内,也会有确实因执行公务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情况,根据规定,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消费凭据报销工作餐。
针对加班情况,通知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以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记者 潘显璇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潘显璇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