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26日讯(记者 张英 通讯员 株纪轩)为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联系指导和统筹协调,深度融合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力量,株洲市纪委监委近日出台《株洲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工作协作制度(试行)》(下称《制度》),明确了协作制度的办理流程、职责权限等事项。
《制度》指出,主管纪检监察组(具有问题线索管辖权的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因面临紧急繁重任务或案情回避、力量不够等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处置问题线索任务时,可书面提请启动审查调查工作协作办理事项。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初审(当分管领导认为问题线索确需协办时,也可直接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协办意见)。案件监督管理室随后对提请协作事项展开初审,提出处置意见,按照线索授权原则,经案件监督管理室、主管纪检监察组、主办纪检监察组(经审批后负责协办问题线索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主办纪检监察组办理。
主办纪检监察组在主管纪检监察组的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指挥下,以主管纪检监察组的名义处置协作事项,呈批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独立负责审查调查工作至审查调查终结;提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立案、处分建议,在提出建议前应充分与主管纪检监察组沟通协商。
《制度》也对审理权限作了明确,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党纪案件由市直机关纪工委审理;政务案件由主管纪检监察组审理,主管纪检监察组与驻在单位有异议时,或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由市直机关纪工委协审。主管纪检监察组负责组织处理措施和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并将执行情况抄送主办纪检监察组。
《制度》指出,协作办理问题线索的情况作为主办纪检监察组年终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计入主办纪检监察组当年的审查调查工作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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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英 株纪轩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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