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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陪人跳桥 被判担责30%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向宏鑫 2018-12-07 09: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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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陪人跳桥,被判担责30%

  申诉后法院不认可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深夜在长沙开福区波隆立交桥上,一名醉酒男子几拳将他所搭乘的出租车逼停,随后两人先后从波隆立交桥上一跃而下。最终,挥拳的男子受伤,另一名男子身亡。

  作为请客方的挥拳男子、同桌饮酒者、出租车司机,谁该为跳桥男子的死亡负责?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让这个问题有了答案,挥拳男子需对同伴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好友跳桥后身亡

  王歆和张扬(均为化名)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十分深厚。2017年5月26日0时,王歆在某夜宵店邀请张扬(当天刚出院)等朋友喝酒。凌晨散席后,王歆与张扬搭出租离开。当车辆行驶至波隆立交桥时,王歆殴打出租车司机许某,并要求停车。许某遂在桥上停车并报了警。这时,王、张二人全然不顾桥上车流,先后下了车。在行走过程中,张扬从桥上跳下,王歆随即翻下了桥,同时拨打好友黄某电话求助。事后,王歆还发了一条朋友圈,“我们2个都已经跳桥了,你敢跳吗?”

  20分钟后,好友黄某赶到现场,见王、张二人倒在花丛里。于是黄某拨打120,二人被送医救治。然而,当天张扬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扬的妻子遂将王歆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王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张扬家人认为,受害人系因被告行为导致死亡,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歆则辩称,没有侵权行为及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被判担责30%

  法院认为,宴请集会的参与者相互之间负提醒、照顾、保护等注意义务,未能尽到一定注意义务而造成活动参加者损伤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歆邀请包括张扬在内的一众朋友饮酒吃夜宵的事实清楚,其后,在殴打出租司机强行要求停车这一行为使张扬置于险地。张扬坠桥重伤后,被告未能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延误了抢救时机。被告作为宴请的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张扬之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张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死者在明知自身有心脏方面的基础性疾病当天才诊疗出院的前提下,仍大量饮酒直至醉酒状态,忽视自身安全,发生跳桥坠亡的悲剧,亦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歆对张扬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开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歆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50271.76元。

  出租车公司及其他饮酒人员无责

  被告王歆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追加出租车公司及其他参与饮酒的人员为共同被告。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对张扬醉酒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出租车司机在人身遭受不法侵害后采取停车、报警行为属于正当权利及措施,非共同侵权行为,故王歆要求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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