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不具有融资资质,却以投资项目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与同伙一起非法集资6730万元。昨日,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审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林(女)获刑11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林担任长沙市历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南旻山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湖南青山动力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明知上述公司不具有融资资质,组织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惠民超市、便利店、校车、新能源汽车等投资项目,以可获得年利率12%至22%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015年底,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对投资人还本付息,公司倒闭,被告人李某林失联,致使投资人的资金无法收回。2016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雨花区井湾子家具城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林。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林及毛某曦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上述3家公司向袁某某等237名被害人非法集资,数额共计6730万元,其中还本付息金额2770万余元,无法查明资金401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林的个人银行账户吸收集资款共计131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向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