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12月20日讯(通讯员 曹康 记者 王敏)近日,被告人肖某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今年8月10日9时许,石鼓区人民法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阳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人肖某在法庭中对阳某谩骂喧哗,在审判人员制止其行为宣布开庭后,被告人肖某未经法庭许可,拿出手机进行录像,当审判人员要求被告人肖某停止该行为并删除已录的音视频无果,由法警要求检查其手机,被告人肖某始终不配合,最后致使庭审无法进行,审判人员当即宣布休庭。在法警要求相关人员离场时,被告人肖某不予配合,仍滞留法庭并高声吵闹,在法警强制将其带离法庭过程中,被告人肖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殴打法警,造成该法警轻微伤。
经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哄闹谩骂,拒不服从法庭安排,致使法庭审理工作不能进行,并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11月21日,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对肖某提起公诉,石鼓区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检察官提醒,法庭是文明说理、平和解决纠纷的场所。闹庭行为,无论主体是谁,无论诱因如何,都会扰乱法庭秩序,影响庭审活动,贬损司法权威。因此庭审时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否则轻则可能被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重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曹康 王敏
编辑:陈纲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