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12月20日讯(通讯员 谢燕)今日上午,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易某、廖某、侯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四被告人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2月8日晚8时左右,廖某和颜某因口角发生纠纷打架。事后,廖某电话联系侯某要其纠集人来“帮忙”,侯某遂纠集了易某、李某一同前往淦田镇。途中,易某与李某戴黑色口罩进入淦田沙场办公室,易某手持弹簧跳刀无故威胁、恐吓沙场办公人员周某甲、王某。随后,易某二人被侯某叫离沙场,一起前往淦田镇兄弟农庄唱歌。在包厢内,易某因喝酒过多,无故扇了一同在包厢内唱歌的周某乙、周某丙两人各一耳光,后易某又煽动廖某、侯某、李某等人一起前往颜某家找麻烦,称要为廖某找回面子。
抵达颜某家后,廖某按易某交代的方式搂着颜某走出家门,易某上前控制住颜某一边胳膊,李某上前朝颜某的额头打了两拳。颜某反抗与易某纠打在一起,易某手持跳刀朝颜某一顿乱捅乱划,将颜某捅成重伤二级。
四名被告人为逞强耍横,形成了一股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四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及新闻媒体记者20余人应邀旁听案件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谢燕
编辑: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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