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25日讯(记者 郑涛)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纪委原正厅级干部李政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李政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李政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政科利用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中标、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4万余元、美元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政科尚有人民币1892万余元、美元28226元、港币541670元无法说明来源。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政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李政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政科到案后如实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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