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2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骆一歌 通讯员 牟建平 谭蕾)12月27日,常德澧县交警大队协调“12·21”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调解。此次事故中,货车驾驶人龚某因车速过快,没有保持安全车距,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芦某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赔偿协议还在进一步协调中。
12月21日7点50分许,芦某无证驾驶鄂DEj***号二轮摩托车,沿S30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澧县官垸镇常发村三合片区路段时,因缺乏熟练的驾驶技术,突然急刹车导致不慎侧翻倒地。
此时,龚某驾驶一辆湘F92***号重型货车,在后方同向行驶,由于车速太快,避让不及,撞上摔倒在地的芦某,造成芦某当场死亡。
办案民警分析认为,虽然龚某驾驶的货车车速过快,没有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车距,导致撞上倒地摩托车。但由于芦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缺乏熟练的驾驶技术,突然急刹车处置不当,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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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骆一歌 牟建平 谭蕾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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