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28日讯(通讯员 彭心 彭仁)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李某于2018年的某天晚上和朋友一起吃晚饭时, 喝了一点酒。饭局结束,在李某开车回去的途中,与一小车相撞,造成对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李某因酒驾被拘留十日,并处罚金。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事故伤者徐某起诉至法院。
在该案中,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李某是正常驾驶,即使出了事故,该案中超出交强险的十余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应当进行赔偿的,但李某属于饮酒驾驶,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属于饮酒驾驶,根据被告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饮酒驾驶属于免责事由。被告李某饮酒驾驶的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对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十余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彭心 彭仁
编辑: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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