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曾妍)1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实施。《规程》的出台,旨在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小额民事纠纷,提高审判效率。当事人起诉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不高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长沙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10万元、全省其他地区法院受理案件争议标的额不高于5万元,符合小额诉讼其他适用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受理案件法院应当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引导各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的,受理案件法院可以准许,制作笔录备案后将决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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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凌如 曾妍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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