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沈超 唐顺辉 永州报道
永州市冷水滩区一副食商行因销售假红牛饮料被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冷水滩区食药监局)查处。在行政机关执法调查中,被调查人既不配合调查,又不提供相关证据,也不陈述申辩。
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销售假冒食品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调查而遭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冷水滩区食药监局作出的32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副食店销售假红牛被举报
“你好,我要举报××副食店销售假泰国红牛饮料,请你们一定严肃查处。”2017年6月22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接到了一通举报电话。
冷水滩区食药监局立即组成调查小组,于当日前往被举报的副食商店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副食店销售的泰国红牛“存在标签含虚假内容、标示虚假境内代理商名称、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实际营养成分不符”等违法行为。
副食店老板交代,这批红牛是从该区某副食商行批发而来,并提供了加盖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卫生证书》等相关资料予以证实。
为核实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资质的真实性,该局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调查函,得到回复:该产品标签标示的进口商“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并未从事有关食品的经营活动。
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又向深圳文锦渡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协查函,经协查证实:该副食店所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相关单位均为虚假资料,所盖广州公司的印章系伪造。
同时,冷水滩区食药监局根据副食店老板的交代,对批发商冷水滩区某副食商行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商行不提供任何证据
经初步调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以“涉嫌经营标注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泰国红牛”对该批发商行立案调查。
2017年8月4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向该商行负责人蒋某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蒋某此后没有向冷水滩区食药监局提供任何证据。
同年8月22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向该商行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两份告知书上均写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冷水滩区食药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但蒋某收到上述文书后,并未向该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提供证据。
9月1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向原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副食商行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7万元;2.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94.3万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27万元。
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3日向永州市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该局先后三次电话联系蒋某听取其意见,但蒋某在行政复议期间也未向永州市食药监局提供任何证据。该局审查后认为,冷水滩区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于2018年1月5日作出驳回某商行的复议申请。
2018年1月23日,蒋某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纸诉状,将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和永州市食药监局诉至零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诉讼再提交证据已不被采纳
“我们商行也是受害者,我自己也被骗了。”庭审时,该副食商行负责人蒋某大倒苦水。
庭审中,蒋某委托的律师提交了曾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未提交的相关证据,诉称其没有向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及永州市食药监局提交证据,是因为自己被骗,且已于2017年9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应当在公安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做出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法院对该商行在法庭审理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不以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为前提,故原告诉称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做处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某副食商行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正确,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沈超 唐顺辉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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