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8日讯(通讯员 雷晋荣)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周章国赔偿原告蒋来倩(化名)医疗费等8202元。
2018年12月7日,蒋来倩(6岁)从周章国的废品收购店门口路过,周章国饲养的一条大黄狗突然向蒋来倩狂吠,蒋来倩因受到惊吓,在逃跑躲避狗追逐中跌倒。蒋来倩母亲将其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右上臂骨折,蒋来倩为此花去医疗费5675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蒋来倩所受的伤害因周章国饲养的狗叫声和追逐受惊吓所致,周章国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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