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送来锦旗。
红网时刻3月12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郭花)“多亏了检察院,要不我们连养老钱都没了!”近日,岳阳市华容县注滋口镇小学七旬退休老教师谢某带领家人专程来到湖南省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送上锦旗和感谢信表达谢意。
事情还得从9年前说起。2010年底,退休教师谢某之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碍于熟人情面,谢某将手头的余钱出借给建筑公司老板徐某,用于承建工程,刚开始本金和利息均按时归还。一来二去慢慢增加信任后,谢某出借的数额越来越大,甚至还动员身边熟悉的多名退休老教师一起将余钱出借给徐某挣点利息。后来,在一项工程完工且徐某已拿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徐某未能按时偿还谢某及其他退休老教师的本金和利息,谢某多次上门讨要,却被徐某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徐某告知谢某其承建的工程还有些余款未付,之后再与谢某进行总结算,并出具了一张199万元的总借条;双方还约定,将徐某在某路桥公司应收工程款中的199万元债权转让给谢某,并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且通知了该路桥公司,后谢某找路桥公司讨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谢某的诉求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路桥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债权转让协议系附生效条件协议,路桥公司与承建方未进行施工结算,因此债权数额不明确、债权转让的条件未成就。据此,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谢某诉讼请求。眼看着快到手的钱就这样打了水漂,老人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走进了检察机关的大门。
湖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调阅案件卷宗,主动与谢某沟通了解案情,并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就是案涉工程至今未正式进行结算,债权数额不确定。承办检察官从众多杂乱零散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发包方路桥公司与承包方徐某所在公司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结算”意见的《工程量结算单》和路桥公司单方制作的《核算项目明细单》,上述两份单据均显示工程总承包款1318.2494万元,承包人徐某通过借支方式已领取工程款1087.101万元,剩余231万余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月内付清。上述证据证实双方已就涉案工程完成初步结算,且工程款余额明确。再审判决认定转让债权数额不明确,属认定事实不正确。此外,涉案工程于2011年9月30日即已完工,至谢某2012年10月8日提起诉讼已届一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竣工且已投入使用快一年的情况下不进行正式结算,属不正当阻止债权转让生效条件成就,法律上视为该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已成就,且该案2013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时,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超过15个月,路桥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期限已届满。再审判决认定该案债权转让生效条件不成就,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确保案件抗诉后经得起考验推敲,承办检察官还就债权的真实性、借条落款时间与印章形成时间不一致等对方提出的抗辩事由一一进行调查核实,甚至对借条金额的形成与交付等细节与当事人谢某通话十余次。
基于以上理由,检察机关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抗诉理由完全被再审判决采纳,谢某及其他21名退休老教师的养老钱终于被追了回来。该案通过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有效监督,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收获到了因司法公正带来的幸福感、获得感,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检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水平,切实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好实践。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郭花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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