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6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何伦波)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长期从事米粉的生产、销售。2018年1月24日,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邓某米粉店进行查封并扣押了制作湿米粉的机械设备,同年1月30日被告人邓某私自解封并继续生产,同年3月6日邓某生产的湿米粉被依法查封,并于同日将湿米粉送往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邓某生产的米粉所含的大肠菌群超出湖南省米粉该项标准3倍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小群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被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之后,仍然继续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米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邓某生产的米粉,经检验检测,其所含的大肠菌群超标(湖南)3倍多,属于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销售此类食品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生产、销售的数额一旦达到国家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则将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何伦波
编辑:肖拓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