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4月22日讯(通讯员 谢伟瑜 赵琪 记者 袁雅琴)近日,双峰县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收到第一笔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效解决了消费公益类诉讼中只能以赔礼道歉或整改等方式告终,而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落实的问题,公益诉讼的惩戒作用得以发挥,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更加有效地得到保护。
自2017年7月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双峰县检察院坚持在办案中不断思考和探索。针对消费公益类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如何落实的问题,该院积极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率先设立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并出台管理办法,解决了检察公益诉讼“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2018年,该院对办理的2例食品药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发现案件都以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告终,虽然起到了一定警示教育作用,但没有让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被告方受到经济上的惩罚,惩戒作用不明显。2018年11月,该院在办理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过程中,明确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特殊性,赔偿金并非直接归属消费者个人,法院提出该笔惩罚性赔偿金存在由谁收取等难题,诉讼请求难以落实。
针对这一问题,双峰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想。经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交流,获得了县工商质监局、县法院的高度重视,三家单位就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立达成共识。随后,检察院、法院、工商质监局联合致函县人民政府,获得县人民政府支持,同意在双峰县消费者协会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解决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由谁收取的问题。
帐户设立后,双峰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消费者协会共同研究、协商制订了《食品药品案件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专项账户管理办法》,对入账、支出、印鉴、账务、用途等均予以规范。《办法》规定,该账户资金的支付由县消费者协会与县检察院共同控制管理,资金用途主要是公益事业。
据了解,该账户入账的第一笔款项来自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谢伟瑜 赵琪 袁雅琴
编辑:李书蓓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