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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到底谁家的?法官详解《捕蛇者说》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邱杨雨生 编辑:宋芳 2019-04-26 1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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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凭借着唐代著名诗人柳宗元的一篇《捕蛇者说》,“异蛇”成了永州的标签之一。

一千多年后,文章作者“柳宗元”从中学课本里的大文豪,被注册成为商标,成了被竞相争抢的香饽饽。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邱杨雨生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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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湖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通报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曾在2011年核准注册了商标“柳宗元”,而这个名字却被另外两家异蛇酒公司使用,他们因“柳宗元”开展了长达数年的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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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的异蛇酒包装盒。

案例一

近日,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蛇公司)起诉永州两家公司“柳宗元”商标侵权案,获法院支持。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两公司停止侵犯异蛇公司“柳宗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起诉

他们用了我的“柳宗元”

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011年核准注册第8888838号“柳宗元”字样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烧酒、米酒、酒(利口酒)、蜂蜜酒、黄酒、酒(饮料)”等。

异蛇公司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宣传,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第3498052号“形象”商标曾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异蛇公司生产、销售的柳宗元牌异蛇王酒、异蛇鞭酒等商品知名度较高,曾获得多个奖项和荣誉。

经公证取证,异蛇公司发现市面上有大量标有“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出品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研制”字样的异蛇酒,酒盒正面标有“柳宗元”字样。异蛇公司认为,上述异蛇酒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异蛇公司的“柳宗元”商标相近似的图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遂提起诉讼,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并要求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龙公司)和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大公司)共同赔偿110万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雅大公司、柳龙公司未经异蛇公司许可,使用与异蛇公司第8888838号商标相同的“柳宗元”字样作为其商品装潢使用,可能误导公众,侵犯了异蛇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酌情认定共同赔偿数额为66668元。

暗战

原告产品申遗,被告举报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让三家公司满意,均提起上诉。

两被告看来,写《捕蛇者说》的柳宗元,明明是历史名人,怎么就成了原告注册的商标。“异蛇公司是恶意垄断,被诉侵权标识是正当使用,且与异蛇公司的商标有显著区别。”

据了解,异蛇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的被诉侵权商品是标有“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出品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研制”字样,净含量为1L、2.5L、5L的异蛇酒,被诉侵权标识是酒盒正面的“柳宗元”字样。

湖南省高院审查发现,一审前,永州市有24家店铺摆放有大量异蛇酒供销售。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永州市共有14家店铺摆放有大量异蛇酒供销售。规格均为净含量0.125L、1L、2.5L、5L四种,酒盒上均标有“永州市柳龙酒业有限公司出品永州市雅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研制”、“柳宗元”字样。

此外,相较于2015合同年度,永州市冷水滩区千易水果经营店2016合同年度销售异蛇公司异蛇酒的销售额下降35260元;相对于2015合同年度,永州市冷水滩区成大名酒店2016合同年度销售异蛇公司异蛇酒的销售额下降34412元等。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异蛇公司生产、销售的柳宗元牌异蛇王酒、异蛇鞭酒等商品知名度较高,曾获得多个奖项和荣誉。然而,在2018年1月26日关于对“异蛇王酒”评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事实不符的举报材料上,举报单位为柳龙公司,落款处有该公司董事长的签名。

法官说法

“柳宗元”能不能随便使用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醒目地标注了“异蛇酒”,本身即已告知相关公众原材料是异蛇,没必要再通过标注“柳宗元”来说明原材料是异蛇;在《捕蛇者说》问世并广泛传播后,永州异蛇才声名鹊起,相关公众看到《捕蛇者说》,容易想到永州异蛇。

但柳宗元著有包括《捕蛇者说》在内的大量文章,只有将“柳宗元”和《捕蛇者说》结合使用,或者单独标注《捕蛇者说》时,相关公众才容易想到永州异蛇。

本案中,脱离《捕蛇者说》而标注“柳宗元”,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当然想到永州异蛇,即起不到说明原材料是异蛇的作用。

第二,《捕蛇者说》虽多处提到永州异蛇,但并未涉及异蛇酒。“柳宗元”本身与异蛇酒并无直接联系,“柳宗元”也并未因《捕蛇者说》就当然与异蛇酒及其生产者建立一定联系。因此在“柳宗元”被注册为商标前,柳宗元仅是《捕蛇者说》的作者,即第一含义。在“柳宗元”被注册为商标,且异蛇公司在异蛇酒上大量使用、宣传其带有“柳宗元”文字的商标后,“柳宗元”在异蛇酒上与异蛇公司形成了紧密联系,“柳宗元”被赋予《捕蛇者说》作者名字外的第二含义,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柳宗元”并非使用在商品“异蛇”上,而是醒目使用在商品“异蛇酒”上,意在攀附异蛇公司商标的声誉,故该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

记者了解到,只要符合商标审查标准要求,检索不存在相同和近似,历史名人的名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湖南省高院一名负责人介绍,“柳宗元”这一历史人物名字与“异蛇”形成的紧密联系,“柳宗元”对“异蛇”的特定指向作用属于公共资源;但“柳宗元”与“异蛇酒”形成的紧密联系,“柳宗元”对“异蛇酒”的特定指向作用则是异蛇公司使用、宣传的结果,并不属于公共资源。也就是说,他人仅能利用“柳宗元”本身承载的公共资源,而不得破坏或利用“柳宗元”对“异蛇酒”的识别功能。

综合考虑异蛇公司的注册商标知名度、市场价值,雅大公司、柳龙公司的主管恶意等方面,湖南高院二审酌情将赔偿数额调整为55万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数据

新增知识产权案9000余件

“在北京天岳盛丰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衡阳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考虑到作品的第一轮许可使用费和市场价值较高,法院将赔偿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31万元。”4月25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湖南法院依法提高侵权赔偿标准,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

据悉,2018年,湖南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9002件,同比增长16.55%。其中,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27件(商标权案件3147件,著作权案件4724件,专利权案件733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23件),同比增长16.62%;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70件,同比增长11.11%;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5件,同比增长14.13%。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9545件(含往年旧存案件),同比增长69.08%,审结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案例二

拍视频“黑”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这就是在金泰福领到的‘路路通’,假的铜都不是,包了塑料,这样的品牌能信吗……”2017年4月,几个号称“金泰福顾客”的人在各自朋友圈,发布了鉴定视频,视频里的“黄金和田玉路路通”均被火烧黑。

事情很快随着调查出现了反转,原来发布视频的不是普通顾客,而是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以下简称金泰福珠宝一店)在临武县城的同业经营者——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以下简称金嘉利珠宝店)、临武县金嘉福珠宝店(以下简称金嘉福珠宝店)的员工。

据湖南高院通报,2017年4月,三店均开展宣传促销活动。期间,先后发生了金嘉福珠宝店的经营者李高鹏为证明其所出售的“黄金和田玉路路通”是真的,而火烧验真假的视频、案外人邝文霞的妹妹为证明金泰福珠宝一店所免费送的“黄金和田玉路路通”是假的,而火烧验真假的视频、以及金嘉利珠宝店、金嘉福珠宝店的员工唐月凤、李露、王尺英、邝文霞对前述两视频在微信朋友圈进行比对转发,并配发相关文字信息等涉案事实。

金泰福珠宝一店认为,上述人员发布的信息和视频,损害了其商誉,对其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员工并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主体,但涉案四名员工发送涉案微信内容的行为,与其在珠宝店的工作范围密切相关,系为实现珠宝店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该四名员工在未核实涉案视频真实性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对涉案视频进行比对转发,并配发了具有明显贬损金泰福珠宝一店商誉、宣传金嘉利珠宝店、金嘉福珠宝店商品品质、引导消费者购买方向、形成市场竞争优势之主观故意的文字内容,构成散布虚伪事实;且即便涉案视频是真实的,上述行为也属于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说法的不正当手段。由于该职务行为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经营者作为同业竞争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导致涉案视频和文字经其员工通过朋友圈对外转发,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金泰富珠宝一店的商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构成商业诋毁,被告两家珠宝店一起赔偿2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邱杨雨生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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