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30日讯(记者 郑涛)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对2件52人“天津天狮”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持续吹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集结号”。
自2016年8月以来,以被告人王某林、芦某华、王某锋、张某为首要分子、涉案人数为45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某小区组建抢劫、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窝点,以“天津天狮”公司的名义,以恋爱交友、介绍工作为幌子,通过网络QQ聊天等方式,将被害人骗至窝点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组建了“老总(大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老板”等层级,团伙成员将被害人骗至长沙的窝点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通过胁迫、思想“洗脑”等方式促使被害人购买“香妃丽人”虚无产品,最终使被害人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再按照上述方式发展新的被害人,继续获取新被害人的财物,以此循环维持组织运作。
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林、芦某华等首要分子伙同马某某等参与抢劫15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0多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林、芦某华、刘某洋、张某志等12人对被害人王某龙实施抢劫后,仍然将其拘禁在窝点,拘禁时间长达17天。
自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龙、杨某政、张某生等7人陆续被骗至长沙,出资购买了“天津天狮”的“香妃丽人”虚构产品从而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李某龙为“主任”,在固定窝点伙同其他被告人,多次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两起案件涉及的组织成员众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依法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被告人王某林、芦某华、张某、马某某等4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林、芦某华、张某、刘某洋、张某志等12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龙、李某兵等7人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指派员额检察官中的精干力量,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严格证据审查标准,确保“除恶”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放纵,在严格依法办案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发挥法治安民的检察担当。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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