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6月13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笑贫)男女双方各有婚姻在身却同居生活,生育两子。各奔东西后,孩子与女方生活,男方应支付抚养费吗?近期,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阿华和阿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原各有婚姻在身,且未离婚。2008年10月,阿华与阿玲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不久后,二人以恋人身份在长沙市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下半年,儿子大宝出生。2013年底,阿玲又生下小儿子小宝。当小宝满月后,阿华与阿玲结束同居生活。
之后,阿玲带着俩孩子回到了湖南某县城的老家生活。随着孩子逐渐长大,也产生了生活、就医、教育等各项费用。2016年至2019年4月期间,俩孩子多次因生病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6794.06元。
此后,阿玲多次找阿华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均未果。阿玲遂向开福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阿华承担原告(大宝、小宝)的抚育、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庭审阶段被告阿华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两原告系被告亲生子;原告要求的抚养费过高,而且医疗费和教育费已包含在抚养费内;被告目前处于无家庭、无收入的处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就与被告间是否为父子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在法院向被告阿华释明后,被告当庭同意进行鉴定。直到鉴定当天,被告阿华未按时到场,电话也未接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阿玲、被告阿华均认可在2008年至2014年有同居关系,经法院释明后,被告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后又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被告阿华亦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其与两原告存在亲子关系,故法院依法推定两原告与被告阿华亲子关系成立。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判决,一、被告阿华向原告大宝、小宝支付抚养费74400元(自2014年3月起至2019年4月);并自2019年5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按600元/人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二、被告阿华向原告大宝、小宝支付医疗费3397.03元;并自2019年5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凭正式票据承担原告医疗费及教育费的一半。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刘笑贫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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