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作人员需重点防范黑恶势力围猎
从四起典型案例看“保护伞”如何与黑恶势力权钱交易
上周,湖南一名“黑老大”二审维持原判,其背后的两名“保护伞”同日一审获刑。
由此传递出来的震慑信号是强烈的。在当前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扫黑除恶工作的高压态势下,站台者必先“倒台”,撑腰者注定“折腰”。
潇湘晨报记者 王欢 通讯员 邓华常 德报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相关条款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在如此严厉的党纪国法面前,有的党员干部仍在铤而走险。其根本原因,一方面他们抵挡不住“围猎”,在“糖衣炮弹”面前自愿缴械投降;另一方面,他们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违纪违法手段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然而,一旦成为“保护伞”,其行迹败露被查处被严惩也是迟早的事。
采砂管理处副主任沦为“砂霸”保护伞
“事业的顺风顺水让我从自信变成自负,是我的贪婪导致了现在的后果……”今年6月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审现场,被告人何新君做了这样的陈述。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何新君利用担任岳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哥哥何薛君(另案处理)非法收受陈某某、王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万元。何新君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便利、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根据有关规定应从重处罚。
无独有偶,桃源县水利局原副局长、县河道采砂和矿石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曾征,已于2018年12月14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今年4月10日,其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与何新君类似,曾征也是利用手中职权为河道非法采砂充当“保护伞”。
近年来,由于河道限采、砂价上扬,河道成为一些人牟取暴利的“角斗场”。在这些人眼里,作为分管河道采砂规划和水政执法监察的负责人,曾征手中的权力炙手可热。
在沅水桃源段,以梅某、刘某、莫某为首的胜利砂场涉恶团伙暗流涌动,他们盗采盗挖、欺行霸市,群众意见很大。
据查,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间,胜利砂场盗采砂石达94.2万吨,致使国家矿产资源流失1783.1万元。这其中,有曾征为砂场通风报信、执法检查走过场的功劳。
据查,曾征先后收受胜利砂场股东所送现金10万元,此前还收到“感谢费”5万元,价值6800元的名烟4条、名酒4瓶等。
曾征在忏悔书中写道:我当过兵,上过战场,起初信仰还是坚定的,自从认识这些财大气粗的“砂老板”,人生观发生了变化,心理慢慢失衡,直到彻底崩盘。
派出所所长对赌博团伙只出警不抓人
只出警不抓人,只收钱不查处,对赌博“放水养鱼”“捞钱就走”;赌博团伙交上“保护费”后,便可逍遥法外……郴州临武县汾市镇派出所原所长郭建林等人利用手中职权,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最终获刑。
2017年10月,外地人曹本群准备在石桥村开设赌场。当地人知道,郭建林身为派出所所长可以拍板给予关照。
此后,一种蹊跷的出警模式出现了。2017年11月12日,汾市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石桥村有人赌博。出警的是郭建林的手下熊某某(另案处理)和另一名辅警,警车刚到村口,熊某某就让司机不要进去,让另一名辅警去“赶一赶”。该名辅警刚下车,赌博分子便作鸟兽散。熊某某便向所里回复没有发现赌博团伙。
隔了几日,郭建林接到石桥村太坪山有人赌博的举报后,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向赌博团伙成员之一通风报信:“有人报警,让他们先停,我们一会儿去出警。”
当年12月,又有村民举报赌博,郭建林找庄家核实,庄家也承认了聚众赌博事实。郭建林叫人去拍摄现场和参赌人员照片,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郭建林却没有组织任何抓捕行动。
2018年10月12日,郭建林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审批、监管部门成为“围猎”重点区域
纵观各路“保护伞”,尽管职务高低不同、管辖各有差别,但其共性就是将手中的权力寻租变现,更有甚者,有的“保护伞”还与黑恶势力勾结,危害百姓权益。
也因此,许多“保护伞”被查办,老百姓有的放鞭炮,有的给纪委监委送锦旗,纷纷表示“打伞除恶大快人心”。
记者梳理发现,审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往往成为被“围猎”的重点。黑恶势力往往通过垄断某一行业的经营权,从而非法获取暴利,成为“砂霸”、“水霸”、“肉霸”等,此类行业的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成为他们的利益输送重点对象。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电子商务中心原主任梁志刚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便是典型。2005年7月至2016年,梁志刚在担任日照市东港区贸易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区商务局执法科科长期间,利用职权长期为张守刚、张守玉兄弟涉黑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方鑫食品有限公司人员违法行为提供保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梁志刚在生猪屠宰活动监管过程中,让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方鑫食品有限公司人员参与、配合执法,违反规定由该公司折价处理查处的肉品。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就餐、加油、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20.25万元在该公司报销,其中梁志刚个人以电话费补贴的名义报销2万元。收受该公司经理所送现金1万元,放任该公司人员暴力执法,致使多名猪肉经营业户被殴打。
梁志刚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王欢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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