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7月8日讯(宁乡站记者 周伟 通讯员 邹晴)7月2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何某(二人系夫妻关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告人刘某、何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刘某、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销售行业。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份期间,周某单独或伙同胡某(均另案处理)使用弩、麻醉针等工具毒杀狗后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刘某、何某在流沙河集镇经营某冻货店期间,明知周某向其提供的死狗死因不明,仍予以收购并去除内脏存放在冻库内分次进行销售。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何某从周某处购买毒狗3只(30多公斤),何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支付价款600元。同年12月23日,刘某、何某从周某处购买毒狗6只(90多公斤),何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支付价款1800元。送到刘某、何某经营的冻货店的狗多数已断气,偶尔还有一两只在抽搐,且这些狗身上没有明显伤痕,没有血迹。刘某有多年屠宰经验,在验货时已发现这些狗不是正常死亡,有可能是毒死的。在处理狗时,刘某担心狗肉卖出去会产生问题,于是将狗内脏去除后冰冻,并打算将其熏制。刘某认为熏制后的狗肉应该不会出大问题。2019年1月14日,流沙河派出所民警对刘某、何某经营的冻货店进行检查,查获去内脏冻狗6只等。经抽样送检鉴定:送检狗肌肉组织中检出琥珀酸乙酰胆碱成分。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何某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食品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健康,食品销售者要合法经营,不能因为一己私利、一时小利而触犯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周伟 邹晴
编辑:吴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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