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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夫妻闹离婚 供精“试管婴儿”遭遇抚养尴尬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向宏鑫 2019-07-18 1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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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常德晚报消息 日前,常德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庭审中,夫妻双方就离婚后,男方是否有权抚养、探视供精“试管婴儿”产生了分歧。

  常德市民婷(化名)与常德市民江(化名)于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于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律规程,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怀孕,并生下了宝宝华(化名)。

  遗憾的是由于两人性格差异,造成了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婚姻走到了尽头。今年6月初,婷向江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是就江能否探视、抚养孩子华产生了分歧。

  婷和其家人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华与江无血缘关系,并不是江的亲生孩子。据此,婷及其家人拒绝江抚养、探视华。婷、江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不可否认,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有不孕不育疾病的夫妻,同样也能有自己的孩子。但这确实有伦理、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思量。类似的案件,也并非第一次出现在常德。此前,常德另一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同样遭遇了人工辅助生产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及抚养问题,其中一方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幸而,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面对此种情况,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华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对婷、江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促成了婷在抚养、探视华的问题上对江进行谅解。最终,两人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婷、江双方同意离婚;华在4岁前由妈妈婷抚养,4岁至10岁由爸爸江抚养,10岁之后由华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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