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他人贩毒“邀功”被驳回
因受贿获刑二年,取保候审期间举报他人贩毒;法院认为系引诱他人犯罪
刘启庆,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综治办原副主任。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刘启庆接受请托,对村民违法违规建房不予制止、拆除,并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9.5万元。
2019年3月4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启庆获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19.5万元被予以没收。
一审结束后仅3天,刘启庆向衡阳雁峰区一派出所举报一名男子贩毒,并约该男子进行毒品交易。在双方进行交易时,刘启庆协助民警将贩卖毒品嫌疑人抓获,并对其进行指认,嫌疑人汤某被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启庆拿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诉并请求改判,认为自己在一审结束后至上诉期满前存在立功情节。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刘启庆这次举报不符合立功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收钱后对违规村民开“绿灯”
左某家住衡阳雁峰区南湖村,在没有任何建房审批手续下私自建房,他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17年底,左某的房子被依法拆除。
早在2016年上半年,左某违规建房一事就已经被时任岳屏镇控违拆违执法大队副队长的刘启庆获悉。
自2003年2月开始,刘启庆主要负责对岳屏镇辖区范围内违法建房进行制止及拆除,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参与拆违行动。
为了保住房子,左某偷偷找到刘启庆,送了他1万元。收钱后,刘启庆对拆违的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左某所在的岳屏镇,不少村民存在违规建房的情况。左某还多次充当中间人,替他人向刘启庆转送钱财。
据统计,从2016年1月开始,刘启庆多次给雁峰区岳屏镇南湖村、兴隆村一些不具备建房条件的村民偷偷开“绿灯”,对于他们违法违规建房不予制止、拆除。截止到2017年7月,刘启庆共计收受贿赂19.5万元。
雁峰区法院认为,刘启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拆违控违的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刘启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立功请求未被法院采纳
2019年3月7日,在一审判决3天后,刘启庆向一派出所提供线索,称有一名叫“四哥”的男子贩卖毒品。之后,刘启庆与朋友王志勇通过电话向贩卖毒品嫌疑人“四哥”购买毒品,双方约好在雁峰区环城南路外婆桥餐饮附近见面交易。
到了约定的日子,该所的值班民警安排刘启庆和王志勇出面与“四哥”进行毒品交易。在双方进行交易时,刘启庆协助民警将“四哥”抓获,并对其进行指认。2019年4月10日,嫌疑人汤某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为刘启庆的帮助,该派出所特地为他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该案二审期间,刘启庆将它作为新的证据提交。他认为自己在一审结束后至上诉期满前存在立功的情节,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请求法院改判为缓刑。
到底刘启庆的行为算不算立功?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致都持反对意见。
检方认为,尽管这份“情况说明”的内容属实。但刘启庆检举的不是他人已经实施完成的犯罪行为,而是刘启庆为了立功而引诱他人犯罪,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功的指导意见。因此,这份“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刘启庆构成立功。
衡阳中院审理认为,刘启庆与其朋友以购买毒品为由,主动联系汤某进行毒品交易,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汤某贩卖毒品。在此之前,刘启庆并不知道汤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以试探的心态诱惑汤某贩卖毒品,在毒品交易中,刘启庆本人也是参与者。目前仅查证汤某与刘启庆进行过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未查证其在被抓获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
因此,刘启庆检举汤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引诱本未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人员进行贩卖毒品,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立功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不宜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加以鼓励。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立功必须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功的指导意见》,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2.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有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记者从湖南一办案人员处了解到,刘启庆没有举报对方具体的犯罪事实,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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