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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一年!安仁县张湘平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马丽红 2019-08-14 17: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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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8月14日讯(记者 郑涛 )8月14日上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湘平故意伤害案,认定被告人张湘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卢华生与被告人张湘平及张某某(另案处理)两兄弟系邻居。卢华生自2017年开始将原三层楼房拆旧建新。卢华生未经住建部门批准,擅自加盖第四层、五层而引发相邻纠纷。2018年7月22日6时许,卢华生请人对其第五层屋面施工,张湘平之妻张晓英、张某某之妻谭银花出面阻工,卢华生随即报警。随后,卢华生骑摩托车出去引导出警的辅警来现场。在此期间,谭银花、张晓英与卢华生之妻李豫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某、张湘平闻讯先后赶至案发现场。警车到达附近巷子后,卢华生在辅警停车时先行返回,得知李豫被打,卢华生与张湘平发生口角,冲上前用手上的摩托车钥匙划伤张湘平的脸,双方便扭打在一起。张某某见状踹了卢华生左小腿一脚。张湘平将卢华生摔倒在沙堆上,顺势跨在卢华生身上,朝卢华生的脸部打了两拳,被扯开后,卢华生大喊“脚断了”。后卢华生被送往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卢华生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胫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左后踝骨折。经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鉴定:卢华生左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华生左小腿损伤系遭受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与卢华生所述的致伤方式相符。张湘平的家人为卢华生交纳住院治疗费10000元。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湘平与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卢华生,致被害人卢华生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湘平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系相邻纠纷引发,被害人卢华生违规建房,在起因上存在过错,张湘平的家人已代为赔偿卢华生住院治疗费10000元,张湘平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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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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