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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胡艳 汪添吉 编辑:高芹 2019-09-03 17: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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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9月3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 汪添吉)近日,由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攸县某石料矿、吴某、易某、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攸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尹奇平、检察官助理汪添吉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间,易某、夏某在经营飞腾石料矿过程中,未经征占用林地许可审批,新增非法占用林地、毁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3亩;2008年9月至今,攸县飞腾石料矿、吴某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征占用林地许可审批,新增非法占用林地、毁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4.3亩,经技术鉴定,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植被和林地已严重破坏,于2015年就已丧失了原本具有的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作用。

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吴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经营石料矿期间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修复被破坏的林地的民事责任。易某、夏某在合伙经营该石料矿期间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生态资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吴某、攸县某石料矿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易某、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各自涉案的24.3亩和3亩林地进行修复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逾期未履行则承担代为恢复费用。公开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愿意积极履行林地修复义务,庭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胡艳 汪添吉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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