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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员工放弃社保后生病,公司赔了13万

来源:红网 作者:陆继华 胡抗抗 编辑:吴思静 2019-09-06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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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9月6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陆继华 通讯员 胡抗抗)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出现事故后,用工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长沙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用工公司被判了13万元。

2016年12月,外出务工人员魏某入职长沙一织布厂工作,担任杂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魏某自愿放弃公司代办参加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则以适当形式进行补贴。

2018年7月,魏某因突发胸背疼痛,经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A型)、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根据魏某提交的医疗费发票,至2018年11月共产生医疗费23.5万余元。

2019年4月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25万元。随后,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魏某支付医疗费用18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魏某自愿放弃公司代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且魏某已经在老家参保,不能重复享受报销待遇,故公司无需向魏某支付医疗费用。

魏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无效,在老家也没有参保,相关医疗费用没有进行过报销,公司应向魏某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公司称魏某在老家参保的主张,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公司没有依法为魏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魏某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报销,最终判处公司向魏某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13万余元。

律师提醒

长沙县法援中心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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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继华 胡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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