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株洲10月20日讯(通讯员 周子熙 记者 龙琦)10月18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郴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受贿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志伟在担任郴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郴州出口加工区党工委书记、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法律服务及款项拨付等事项上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亲属李晴、张春阳、何劲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7.3489万元,其中人民币853.7101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1.1万元、价值16.8万元的金条500克。
该案是株洲中院审理的第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志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志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纪委监委、政法系统干部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周子熙 龙琦
编辑: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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