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22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盛磊 通讯员 唐雅妮)10月21日,记者从长沙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部署暨政策培训会上获悉,《长沙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9月正式出台,根据会议部署,即日起公车改革正式启动。长沙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应龙参加会议。
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无疑是长沙县今年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和车?什么时候完成?将带来怎样的变化?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改革时间:
县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10月底前基本完成
《意见》中指出,改革县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分类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公开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实现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
参改范围:
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意见》中明确,参改单位范围为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已经试行或自行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参改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参改人员范围为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改革主要内容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本次涉改公务用车共计311台。
补贴标准:
参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意见》中提到,16家县委县政府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党政机关内设所属公益一类且财务未独立的事业单位以及镇街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长车改[2016]10号文件以及《长沙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含教育教学机构、医疗机构等)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为:副处级学校正科级及以上岗位。
纪律要求:
明确“六个不得”
规范公务用车
《意见》中规定,对于此次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各参改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做到“六个不得”。
“六个不得”即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虚假捏造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事业单位车改后,所有保留车辆产权统一划归县机关事务中心,纳入县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按规定实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盛磊 唐雅妮
编辑:吴思静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