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潭10月25日讯(记者 曹利敏 通讯员 李荀龙)10月24日,记者从湘潭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本月起,2019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湘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为:市城区范围内1700元/月、17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范围内为1540元/月、1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
按此标准执行,湘潭市本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上涨7.6%,县(市)上涨7.7%;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上涨11%,县市上涨12.6%(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为1580元/月、15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为1430元/月、13.4元/小时)。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每月扣除涉及职工社会保险等个人缴纳部分,个人实际可支配的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延伸阅读: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红网
作者:曹利敏 李荀龙
编辑:吴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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