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25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智勇)为牟取不法利益,四男子分工合作,多次合伙盗窃土鸡、腊肉。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郝某因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刘某、唐某、申某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还有一名收赃者郑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刘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获刑六个月、一年六个月,郝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获刑三年、三年、二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获刑一年、十个月。
2019年1月6日至17日期间,刘某邀集郝某,郝某又邀集唐某、申某组成团伙。刘某、郝某分别准备编织袋、撬棍等作案工具,在桃源县夷望溪镇、沙坪镇、郑家驿镇以及常德市鼎城区花岩溪镇等地多次盗窃土鸡、腊肉。刘某、郝某负责盗窃,唐某、申某负责驾驶唐某的小车接应。至案发时,四人共盗窃价值12380元的土鸡127只、价值1380元的腊肉46斤,合计13760元。其中,郝某参与盗窃5次、金额13760元;刘某参与盗窃3次,金额11580元;唐某参与盗窃3次,金额8580元;申某参与盗窃3次,金额9680元;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收购土鸡119只,价值11580余元 ,付赃款5850元。另查明,2019年1月间,郝某三次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唐某、申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月17日,刘某、郝某、唐某、申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郝某、唐某、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郝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李智勇
编辑:刘良骏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