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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在交通安全的大道上 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来源:红网 作者:罗学尧 编辑:肖拓 2019-11-26 20: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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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道路交通参与过程中,安全无小事。

11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关于查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即日起开始在长沙试行。11月18日,长沙交警宣布启动对行人闯灯及在马路随意穿行,进入隧道、高架行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尽管上述对机动车以及行人两方面的规范查处政策还在试行中,可行性尚待检验,但从另一个方面说,湖南交警(长沙交警)在提升、改善道路安全管理办法上思考了更多可能性。

红网时刻记者 罗学尧 长沙报道

11月24日,一条发生在长沙市芙蓉中路上的交通矛盾争议视频流出网络,视频以女性摩托车驾驶员第一视角的方式,记录了女性摩托车驾驶员驾车在道路中间正常行驶时,被小车连续别车,小车以极近的距离分别从右后侧、左后侧抵近超车,此后两人在停车等候红灯时发生了争执,场面闹得并不愉快。

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了摩托车驾驶员群体、小车驾驶员群体和媒体三方关注,一场发生在行驶道路中的小插曲,实则象征着两个驾驶群体长期以来的“误会”和“偏见”。

“摩托车走上机动车道,简直是个笑话。”

“视频中小车车主别车固然不对,但摩托车应该靠右行驶。”

“小车车主恶意别车,是危险驾驶,摩托车驾驶员没有铁壳保护,属于弱势方。”

“摩托车上路要取得d照、行驶证、车辆合格证、保险单,什么时候摩托车成了非机动车了?”

“长沙不是禁摩很久了吗?”——以上评论摘自某短视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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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二轮摩托车驾驶证(E证)。

今天(11月26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对涉事驾驶员分别进行了口头传唤,对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杨某的闯禁、超速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及教育,对小车驾驶员的恶意别车危险驾驶、超速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及教育。至此,事件处理基本完毕,但本次事件背后关于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议题却远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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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承载了一代人的记忆,随着时间迁移,摩托车逐渐开始褪去“谋生工具”的铭牌,恢复“代步工具”的身份。

摩托车  一份尴尬的存在

对于不少交通参与者而言,几乎是谈摩色变。似乎与摩托车关联的,都是些“飙车”“炸街”“危险”之类的词语。

但客观来说,骑摩托车本身其实只是诸多出行方式中的一种,在内燃机被搬用在自行车的那一年(1885年),摩托车便应运而生。

在我们父辈过去的生命里,一辆辆大红色的125cc家用摩托车,把一个又一个家庭的幸福驮上了路。

而在日子越来越好的今天,摩托车更像是孩子长大后的儿时玩具,要被遗忘在一旁,沾满灰尘。

拿着驾驶证与行驶证,车尾的车牌泛着黄光,却愈发不知能去向何处。人和车都陷入了两难之地,全国各地并无统一设有摩托车专用车道,少数大型城市又设有“禁摩令”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于是便造成了普通二轮摩托车如今的窘境。

根据长沙现行的2017年“禁摩令”,除警用摩托外,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禁止进入主城区行驶,否则属于闯禁行为。驾驶人具备驾驶证、头戴头盔,机动车具备牌照、行驶证、合格证、年检证明的条件下,人与车辆的合法性并不受到质疑与剥夺,对于闯禁行为,长沙交警部门通常采取酌情处罚,从口头警告至罚款、扣分不等。因此,在具备必须条件下的摩托车驾驶行为在我国并非违法行为,由于对摩托车的具体管理办法无法在短期内有效整合,各地对摩托车的管理方法不一。摩托车实际接受着机动车上路的管理约束,却享受着一份尴尬的“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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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禁”不是恶意别车的理由,生命安全大于天。

“闯禁”不是恶意别车的理由 生命安全大于天

各行其道,是交通秩序管理原则之一。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行人走人行道,公交车亦有公交车专用车道,参与社会道路交通,到处都是规则。

而从人的角度出发,各行其道则是选择出行方式的自由,选择作为机动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出行,同样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管理。从本次的争议事件出发,“摩托车闯禁”不能成为四轮驾驶员恶意别车、危险驾驶的先机和理由,这违背“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我们常说的“让行”,便是“以人为本”的基本体现。

恶意别车的行为从情绪出发便是路怒症,路怒情绪是引发系列危险驾驶行为的导火索,无论被别车对象是人或车辆,在瞬息万变的开放道路上,都可能造成不可预见的危险。如果由于别车造成视频摩托车侧翻,后方车流很可能由于刹车不及对摩托车驾驶员造成碾压、冲撞等二次创伤,四轮驾驶员也将面临刑事指控。在道路交通参与过程中,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要承担自己那份职责,生命健康安全永远最重要,不要逞一时之快做不理智不安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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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头盔是上路行驶的必需品。

弱势驾驶员越要遵守交规 做好自我防护

在公共道路上,摩托驾驶员并非唯一的“弱者”。

面对重型货车,普通轿车是弱者。面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弱者。面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是弱者。行人当中,老人与小孩又是弱者。

对弱者的关注和保护,是一个社会存放良心的储物柜。在规则之上,我们提倡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气,因为交通参与并非某一人之事。

“弱势”同样不能成为横行马路的理由。如今在城市道路上电动车、助力车盛行,而佩戴头盔、遵守交规的驾驶员却鲜有人在,在电动车相关管理办法到位之前,这一暂时不需要考驾照的驾驶行为更多需要靠驾驶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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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交警。

呼吁:少点傲慢与偏见 安全驾驶平安到家

“我服从交警的警告和教育,但对于他的恶意别车行为,我非常希望他能道歉,并且意识到这是很危险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事发摩托车驾驶员杨某主动在天心区交警大队接受了处理。杨某向记者介绍,她于2019年7月在长沙市望城区交警大队车管所考得二轮摩托车驾照(E照),随后以46800元的价格购入川崎z400摩托车,在缴纳了4100元税款后取得了湘A牌照。“我的驾照从来没有扣过分,不管开车还是骑车也好,我基本都能做到文明让行,但总会有一些司机驾驶方式非常有侵略性。所以文明驾驶需要大家共同遵守。”她说。

参与交通,应少一些“傲慢”与“偏见”,在车水马龙、环环相扣的路上,每位驾驶人其实都只是想安全抵达目的地。殊途同归,平安回家才叫幸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包含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包含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包含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长沙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从2017年11月8日零时起,禁止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警用摩托车除外)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通行。

湘江以西区域为:潇湘路、二环线、岳麓大道、麓谷大道、枫林路、麓景路、龙王港路、金星南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

湘江以东区域为:湘江路、二环线、芙蓉北路、福元路、锦绣路、汽配路、京港澳高速、长沙大道、新花侯路、香樟路、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

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福元路大桥、湘江营盘路隧道和南湖路隧道、湘江路浏阳河隧道、年嘉湖隧道。

交警提醒,凡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及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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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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