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12月5日,湖南高院发布《关于湖南省湘江、洞庭湖等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开启了湘、资、沅、澧、洞庭湖等七个环资专门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环资案件新格局。
根据《管辖规定》,七个专门的环资庭可以直接审理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不再需要层层报批。不服上述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分别上诉于相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分工见右图)
破解地方保护,提高公信力
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介绍,七个专门法庭设立后,实现了对我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
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能明显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效率。这样的审判架构,可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
曾得志表示,专门的环资法庭真正要发挥作用,主要是对一些典型的环资案件进行处罚。普通的环资案件,比如土地转让、矿产资源的开发、农村土地承办经营等等,从广义上来说也是环境资源案件,但是不必要全部由专门的环资庭来审理。专门的环资庭主要是针对典型的污染案件(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破坏资源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等。
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
曾得志介绍,2017年,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设立以来,办理了一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跨行政区划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但这种跨行政区划管辖此前是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进行的。案件受理需逐级层报至湖南高院裁定指定管辖。这样会影响审判效率,也存在可能延误证据保全等诉讼风险。
实施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和审判力量的整合,一方面可以使审判人员增加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数量,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发挥七个专门环资法庭审判优势资源,有利于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存在的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以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的裁判尺度,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质效。
土壤污染
娄底市娄星区法院(湘中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娄底、株洲、湘潭地区涉土壤污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湘江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长沙、湘潭、株洲、衡阳、永州地区涉湘江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湘江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湘江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资水
益阳市安化县法院(资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益阳、邵阳、娄底地区涉资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资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资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沅水
怀化市沅陵县法院(沅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怀化、常德地区涉沅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沅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沅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澧水
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澧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张家界、常德、湘西自治州地区涉澧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澧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澧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洞庭湖
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岳阳、常德、益阳地区涉洞庭湖区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洞庭湖区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洞庭湖区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东江湖
郴州市资兴市法院(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郴州地区涉东江湖区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东江湖区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东江湖区域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刘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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