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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丨让法治之花盛开“山水洲城”

来源:红网 作者:潘锦 编辑:徐丹 2019-12-13 16:01:2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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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40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探索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即日起,红网时刻新闻将陆续推出系列报道,反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取得的成就和积累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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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采访团聚焦长沙地方立法工作。

红网时刻记者 潘锦 长沙报道

冬日暖阳,长沙岳麓山游人如织,井然有序;在公园里,市民牵着爱犬,文明遛狗。大到城市景区管理,小到社区居民养犬,都有着长沙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印记。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程,长沙市地方立法见证了国家现代化征程的日新月异,见证了城市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见证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走出了一条引领和推动长沙全面发展的立法之路。

多部法规全国首创 地方立法驶入“快车道”

翻开周伟提供的一份《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目录》,《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69项条例法规赫然在列,每一项都与在长沙生活的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周伟是长沙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行业里都称他是个“人物”,他却笑着说自己是“文物”。从事地方立法工作几十年,他坦言不要看法规条例表面上是枯燥的文字,背后却蕴含着很多理念、原则、思路。一项法规的制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做到科学、合法、合理,要利大于弊,要高瞻远瞩还要可执行可操作。

1987年1月9日,《长沙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审议通过,经批准后公布实施,这是长沙市第一部实施性地方性法规。

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实践,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寻求突破,将立法目光投向管理地方性事务领域。1990年初,《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出台,初步展现了长沙市立法的地方特色。

这两部法规的制定,标志着长沙市地方立法在探索中迈出了稳健的第一步,也开创了长沙市乃至省会城市立法的先河。

1993年至1997年间,长沙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出台《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为起点,迅速推动地方立法驶入“快车道”。不到5年的时间里制定了《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长沙市电信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

长沙这一时期的立法不仅达到了几十年来立法数量和速度的最高峰,在立法内容上也更加丰富。

随着立法经验的积累及社会对立法需求的增加,长沙立法计划规范化问题逐步提上日程,从2005年开始实行3年(2005-2007)立法规划,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规划的实施效果。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开拓创新立法工作的新局面,最为亮眼的是多部法规成为全国“首创”。2003年8月,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2004年8月出台《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一次在全国引导城市的建设者关注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2007年6月,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7月,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12年6月,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这一系列法规均体现了长沙市地方立法工作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的精神。据统计,从1986年至2019年12月,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9部,修改(订)50部次,废止27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2部。

这些法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使山、水、洲、城都有法可依,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长沙市的贯彻实施,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注重引领推动一批高质量的“效益式”法规出台

回首几十年地方立法工作,周伟一言以蔽之:制度设计是一种理念和原则,是把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具体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旧的制度已被社会淘汰,许多新的工作方式需要用法的形式固定。在这种不断变化、不断更新的时代大潮下,长沙市的立法工作由注重“立”到“立”“改”“废”并举,由注重“量”到“质量”“效益”并论,由注重“果”到“结果”“过程”并行,由注重“规”到“规范”“引领”并重。“与时俱进,让法治之花盛开‘山水洲城’。”

1990年,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废止地方性法规。自此,废止已经完成时代使命的法规成为了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些年来,长沙市地方立法基本形成了“立、改、废”并举的局面,呈现出“制定不松懈,修改有成效,废止更科学”的新气象。

数量和速度并不是衡量立法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立法质量和效益才是决定立法工作成败的关键。于是,长沙将“效益式”立法作为立法的主要方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等一批高质量的“效益式”法规走上舞台。

以前,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是改革先行、先破后立、边改边立;近年来,长沙把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放在了突出位置。

2012年制定的《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等作出了前瞻性规定,使当时尚在建设中的长沙地铁能够有序施工并最终得以顺利通车。

2019年制定的《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立法的引领示范作用,倡导和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促使公民的文明素养和公德之心与日益丰裕的物质生活相匹配,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和谐、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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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锦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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