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永州12月17日讯(通讯员 黄民金)日前,蓝山县检察院民行科就胡某某等八名农民工追讨工资支持起诉案在县法院民事庭出庭审理,经调解,包工头冯某某当庭表示二十日内支付拖欠胡某某等八名农民工的工资七万余元。
2018年9月,包工头冯某某雇请胡某某等八人从事县城新汽车站的外架拆卸工程。工程完工后,冯某某未按约定给予劳动报酬。2019年10月30日,胡某某等人就冯某某拖欠工资一事来到蓝山县检察院。该院民行科检察官知悉后,找到汽车站项目经理,调取了相关的承包合同和胡某某等人上班证明等证据,核实事实,依法向县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发出支持起诉书。12月10日,县法院在民事庭依法审理,该院民行科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出庭答辩,包工头冯某某同意在二十日内支付拖欠胡某某等人的工资七万余元。该院将继续关注后期执行和工资到账情况。
近年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一直围绕民事监督职能,积极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会议精神,依法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黄民金
编辑:于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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