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桑植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修复生态环境”予以执行,放流1万余尾鱼苗至澧水。案件背后,是该院不断深化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用实际行动呵护绿水青山。
从去年4月开始,桑植法院按照全省部署,积极开展“春雷行动”与“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重点加强对澧水流域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及较重大资源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做到优先立案、快审快结快执行。截至目前,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5件,判处刑罚12人,赔偿金额达115万余元。被告王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仅用9日审结;涉“张家界国家级大鲵自然保护区”的一个行政案件,成为全省唯一入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为了更好开展环保审判执行司法工作、呵护绿水青山,桑植法院探索运用人民调解等多元机制,化解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促进社会矛盾平复消化。同时,加强与涉环保职能部门的交流联系,联合检察、环保、国土等部门,对澧水流域、八大公山自然保护区、大鲵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相关涉法环境问题进行调研、座谈,参与小水电站整改、违法经营野生动物执法等多项工作调度,并提出司法指导意见。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桑植法院还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率先推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逐步将司法理念从原本单一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向“坚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两条底线”转变。先后裁定准予执行多起涉环保处罚行政决定,责令瑞塔铺镇、利福塔镇等地多家生猪、蛋鸡养殖场及砖厂等企业,实施拆除排污管、停止渗坑排污等修复措施,并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用最严格的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来呵护绿水青山。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上官智慧 黄湘琳
编辑:刘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