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排放气体周边被污染的植物。
红网时刻郴州12月24日讯 (通讯员 朱锋云)12月20日,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是北湖区法院审理的首例环境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月24日,时任永兴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没有处理危险物质资质的情况下,将公司废弃的8个装有危险化学品气体氯气、二氧化硫的铁罐交给周某某处理。
周某某将8个铁罐运往华塘镇土坑下村二组的废品收购站准备出售。因废品收购站拒收,周某某将8个铁罐转运到华塘镇昌和公路中段的路边,并打开铁罐阀门排放里面的气体,欲等将气体排放完毕后再作废铁出售。
上述正在排放气体的铁罐于28日被发现,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紧急处置并转移至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贵冶分厂暂存。
经鉴定,涉案8个铁罐连同罐内剩余气体5.422吨属危险废物。此次环境污染损害事件造成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等折计人民币共46.1362万元。
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污染环境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危险废物8.72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附带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行政人员事务性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共计46.1362万元,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5万元。
两被告10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来源:红网郴州
作者:朱锋云
编辑:姜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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