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12月28日讯(通讯员 刘振兴 张峰 记者 王敏)近日,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胡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均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唐某原系衡阳某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资产运营及公司的商铺销售工作;被告人胡某原系该公司的营销主管,负责带领业务团队从事商铺的销售工作。二人为牟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利用各自手中的职务便利,在销售公司商铺的过程中,以“利用手中折扣权限,让客户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减免较多购房款,收取客户好处费”的方式,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多次索取客户好处费达70多万元。最终,在该公司审计过程中二人的事迹露出马脚,结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提起公诉、接受审判,二位公司的高管可谓是“机关算尽、却赔了夫人又折兵”。
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释法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指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或者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打击公司高管的类似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能够让国家、公司正常、公平的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得以保障,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环境和合法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有权不可任性、有权不可滥用,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恪守廉洁之心,时刻保持奉公守法的信念,同样作为公司高管理当如此,否则等待他的将是囹圄之灾。
来源:红网
作者:刘振兴 张峰 王敏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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