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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强省法制护航丨新修订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元旦正式施行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编辑:刘良骏 2019-12-31 14: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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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美水美湘西凤凰古城。

红网时刻记者 李璐 长沙报道

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9年9月28日,《条例》由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作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出台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湖南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的具体举措。

修订后的《条例》从湖南具体省情出发,聚焦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政府及部门责任,细化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压实企业环境责任,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为推进湖南生态强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对于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有“杀伤力”:约谈和区域限批制

强化政府部门责任“硬约束”

国家在督政方面已出台了不少新举措,比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条例》最具有“杀伤力”的是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对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强有力的“硬约束”。

约谈制度主要从谁约谈谁、什么情况下约谈、约谈后怎么办这三个方面予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明确了约谈的九种具体情形(不包括兜底条款),这九种情形包括目标考核不达标的两种情形,过程管理不到位的两种情形,触碰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三种情形,干预环境执法的两种情形。

《条例》还对督促落实约谈问题整改做出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外,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和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两种约谈情形,还将和区域限批形成“组合拳”,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立足湖南本土实际需要

压实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基础上,《条例》结合全省实际,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突破,以加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遏制主观恶意违法行为。

一是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拓展了按日连续处罚违法行为的种类。共列举了七类(不包括兜底条款)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

这七类违法行为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列举的四种违法排污行为外,条例拓展规定了三种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 即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法“三同时”制度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典型类型。

二是对于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中,增加了一些要素,这既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也体现了比上位法更严格的立法倾向。例如《条例》增加了一类可以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即“运输污染物的交通工具”;增加了一类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种类,即“放射性废物”;增加了一类违法排放、倾倒工业污泥,即“冶炼”工业污泥。

公众环境权益与环境义务相统一

噪声扰民、生活垃圾管理有规可依

《条例》既保障对公众环境权益,又规定公众应承担的环境义务。环境噪声污染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事关广大城乡居民的对优美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解决困扰公众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条例》规定“四禁”并举、严格执法,“静化”城市声环境。《条例》规定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四禁”:一禁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二禁“大考”考场周围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三禁敏感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四禁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为了让禁止性规定落到实处,《条例》细化和补充上位法,区分个人和单位,逐一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大考”考场周围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敏感建筑物或公共场所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管理是建设美丽湖南的重要一环,《条例》做实生活垃圾分类“四环链”,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条例》首先在公民环境保护义务条款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对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污染,及时采取措施自行治理或者委托治理。《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府责任:一是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保障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二是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三是推广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编辑:刘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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