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日,武汉等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科学认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因感染“2019-nCov”(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病例,主要症状为发热、乏力,呼吸道症状以干咳为主,严重者出现呼吸困难。该疾病可能的传播途径有飞沫传播、接触传播,目前暂无有效疫苗。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就诊。预防措施主要有:(一)保持手卫生。咳嗽、饭前便后、接触或处理动物排泄物后,要用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二)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尽最大可能避免到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所和人员密集地方,必要时请佩戴口罩。咳嗽或打喷嚏时使用纸巾或屈肘遮掩口鼻,防止飞沫传播。(三)坚持安全的饮食习惯,处理生食和熟食的切菜板及刀具要分开,做饭时彻底煮熟肉类和蛋类。(四)尽量避免在未加防护的情况下接触野生或养殖动物。广大群众要科学认识和预防疫情,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二、加强联防联控。全县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综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原则开展防控。湘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防控责任,主动抓好辖区内防控工作的宣传、教育、筛查和监管,形成“镇、村、组、户”的纵向防控体系。近期内从武汉等疫源地回湘潭县的人员应主动到村级卫生室或当地卫生院进行登记并接受观察,主动自我隔离,如出现相应症状,请及时到县人民医院等定点医院就诊。
三、强化应急处置。要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方针,严格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苗头,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信息(电话:0731—52811120),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治疗,第一时间完善防控措施。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若因此出现医闹行为,将由公安、卫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市场管控。严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野生动物(菜品);严禁市场内畜禽和水产品无照经营行为;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县内广大商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得囤积防控商品、哄抬物价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来源:红网湘潭县站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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