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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担当作为 湖南人大推出疫情防控法律问答

来源:红网 作者:言娟 编辑:胡冲 2020-02-02 22: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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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2月2日讯(记者 言娟)2月2日,湖南人大网联合红网推出第一期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对群众关注的8个热点问题从法律上予以解读。

“疫情防控法律问答”系列,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对疫情防控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梳理后,由湖南人大网、红网联合发布的。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将不定期在湖南人大网、湖南人大微信号、红网上发布多期法律问答,敬请关注。

相关链接:疫情防控法律问答(一)

附:疫情防控法律问答(一)

1.问: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3.问: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可以强制执行吗?

答:可以。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4.问: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5.问: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

2.获得救治的权利;

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5.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受保护的权利,等等。

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

3.对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的限制活动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4.配合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的义务;

5.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问:传播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问: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2020年2月2日

来源:红网

作者:言娟

编辑:胡冲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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