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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出台“意见”:明确七类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陶琛 编辑:胡冲 2020-02-27 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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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2月2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陶琛)为正确理解和执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提升行政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正确执行案件管辖制度 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纠纷作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3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2019年初,湖南高院确定了长沙、衡阳、怀化三个铁路运输法院,以及其他11个市州各确定的两个基层法院作为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湖南模式,并从2019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实践中,存在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导致一些应当或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行政案件提高了审级,影响了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指导意见》明确了七类依法应以法定职能部门或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的案件类型,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指导意见》对各级法院执行立案工作和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错列被告,当事人为提高审级而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的案件,法院要以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变更,但符合基层立案条件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依法应合并为一案审理的,不得分案;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尽量合并审理。

《指导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严把证据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切实提高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降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要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党委、政府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要积极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及时化解行政纠纷、重塑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从而保证行政审判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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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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