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8日讯 今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供疫情期间阶段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年7月起,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继续缓缴公积金的,最长可申请缓缴12个月。据悉,《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强调,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缴存管理部或铁路分中心提交缓缴报告,或在3月1日后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申请缓缴。缓缴期间,职工贷款和提取权益不受影响。
2020年7月起,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8〕9号)文件执行,经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未能正常偿还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罚息(已扣罚息将退回至主借款人还款卡),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同时,职工办理有时限要求的业务,且办理时限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允许顺延6个月办理。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通讯员 赵洁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