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人大农委:部分养殖经营主体应尽快调整生产结构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胡冲 2020-03-06 19:56:18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长沙报道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部分经营主体该咋办等问题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

3月6日,湖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5个热点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1、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时出台《决定》而不是进行修法?

答: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及由此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鉴于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专门决定,十分必要、十分紧迫。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既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对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2、哪些野生动物不列入《决定》规定的禁食范围?

答: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决定》不将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并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些动物也不列入禁食范围,而是按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日前,国家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华鳖、乌龟、牛蛙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

3、《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是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4、为保证本决定的有效实施,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

三是本决定的出台实施,部分饲养动物的经营主体应尽快调整生产结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

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5、《决定》出台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采取了哪些跟进措施?

答:为推动《决定》的贯彻实施,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及时调整今年的立法计划。

一是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由调研项目调整为审议项目,拟提请3月下旬召开的第十六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是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改)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三是新拟定《湖南省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若干规定》,并对湖南涉及疫情防控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加强备案审查。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胡冲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20/03/06/6841339.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