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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出租车乘客赔偿11.2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实习生 胡艳 编辑:高芹 2020-03-20 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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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3月20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出租车乘客未作观察即开门下车,车门碰倒右后方驶来的电动摩托车,致使电动车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对此,出租车司机、乘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8年3月29日23时许,长沙市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夏某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郑某,沿五一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中天广场”门前路段违规临时停车下客。郑某开启出租车右后车门准备下车时,未作观察,致使车门与驾驶电动摩托车的任某相撞,造成任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无责。事发后,出租车公司与任某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赔偿了任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出租车公司因与郑某就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等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裁判。

芙蓉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夏某作为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与郑某分别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任某的损失应由出租车公司和郑某按事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夏某因违规停车具有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郑某开启车门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酌情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为80%:20%。出租车公司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受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赔偿款,故出租车公司有权向乘客追偿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判决:郑某支付出租车公司11.2万元。宣判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都有义务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这值得每个交通活动参与者从中汲取教训。”办案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如果出租车司机依照“按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交通法规来停车,完全可避免悲剧的发生。同时,在交通法规中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乘客正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如果她下车前能观察下车后情况,那这起事故也是能避免的。

本案中,交警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为何出租车司机判刑,而郑某却只是民事赔偿?

办案法官介绍,在这个案件中,乘客郑某虽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打开车门,与出租车司机违规停车下客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但两相比较而言,该行为明显只属于轻微过失,并不具有刑事谴责性。相反,出租车司机作为专业驾驶员却严重违规停车致使事故发生,明显属于重大过失,因而具有刑事谴责性。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对乘客郑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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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实习生 胡艳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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