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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大地母亲”再受伤!湖南即将启用土壤“护身法器”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李丽 2020-04-03 13: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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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长沙报道

“大地母亲”无私承载了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不能再让她受到土壤污染行为的伤害。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管住土壤污染行为,激发防治和保护意识,既要有君子之德的召唤,还要有法治的强制约束。

3月31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这一三湘大地的土壤“护身法器”将在2020年7月1日启用。

既然是“法器”,岂可等闲视之。别撞枪口、莫碰雷区、不沾红线,是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应有的“求生意识”。采访专家解读法律,记者先为大家“扫扫雷”。

罕见快速立法,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立法有一个背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湖南在国家法刚实施不久就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立法速度之快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比较少见。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尧臣表示,如此罕见的快速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实紧迫性。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又是农业大省,国家重要农产品主产区,长期以来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活动带来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因农药化肥过度施用,农业面源污染也较为严重,湖南的土壤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在全国是比较靠前的。相较于大气和水,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尤为繁重复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

另一个原因是湖南省在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实践中积累了比较好的经验,在解决相关问题中形成了一个个有效的湖南方案,具备了比较成熟的立法条件。《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出台以后,省人大迅速启动立法程序,并着重考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采用“实施办法”这种实施性立法的形式,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湖南实际,对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细化、补充性规定,较快地完成了立法任务。

补充细化上位法,注入湖南特色元素

“实施办法在与上位法不抵触和不照抄照搬的前提下,立足省情实际,尽量对上位法作了补充细化的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表示,此次立法将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和一些有益探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那么,实施办法中有哪些湖南特色的元素?

对于政府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不能做“甩手掌柜”,而要打污染防治“主动仗”。如何主动?针对湖南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缩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也不全是政府部门的事,那些污染指数高的行业企业,他们的防治义务不可或缺。

实施办法细化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规定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采取可视可监测的技术措施,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如果在土地上有过污染土壤的“高危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心里不能是本糊涂账,要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针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等企业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容易污染土壤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在其关停、搬迁或者关闭、封场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管控措施应对“土壤污染容易治理难”

“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一旦污染,治理修复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黄宇对土壤污染和治理的特点如数家珍,实施办法能否拿出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受到大众瞩目。

为此,《实施办法》重点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的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作了制度设计,制定了管控措施。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让农村土壤很受伤,阻碍农村百姓追求更加美好的人居环境。针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为,实施办法规定了从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还特别规定“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减少和防止对土壤的污染。

在土地上搞建设,如果出现土壤污染这个衍生品,好事很可能变坏事。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用地地块如有6种土壤污染高危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对污染状况超标的,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强化管控。

开矿挖宝不能只索取,还要做好善后。

针对矿山开发对土壤污染的风险,实施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统筹做好生产、治理和恢复工作”。

针对尾矿库新增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管控,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国家规定的长江重要支流岸线和洞庭湖岸线限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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