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23日讯(记者 郑涛)提到“法拉力”,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举世闻名的意大利豪车法拉力,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来还有一款与世界驰名品牌法拉力只有一字之差的法拉利葡萄酒在湖南等地销售广泛。为此,意大利法拉力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后称“长沙法拉利公司”)、冷某等告上法庭,索赔350万元。
意大利法拉力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法拉力”或“法拉利”来自于对“Ferrari”通常音译,该汽车品牌由知名赛车手恩佐·法拉利(Enzo Ferrari)创立于1929年;1947年恩佐·法拉利创建了自己的汽车制造厂即原告,开始生产赛车及高性能跑车,以“Ferrari及跃马图形”为车徽,后注册成为原告的“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
1992年法拉力汽车进入中国市场,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原告的第743664号“法拉力” 商标、第G649112号“Ferrari及跃马形图”商标两枚商标已在国内外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经达到驰名状态。
被告冷某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
原告“Ferrari”英文品牌在中国通常被翻译为“法拉力”或“法拉利”,被告冷某抢注的“法拉利”与原告英文品牌“Ferrari”的对应翻译完全一致,与原告“法拉力”高度近似。
被告冷某在2004年在33类上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并将原告法拉利创始人、法拉利赛车、F1赛事等作为推销“法拉利”葡萄酒的噱头,使用原告创始人恩佐·法拉利姓名肖像、法拉利跑车及车队图片,声称其葡萄酒来自意大利,宣扬其葡萄酒与法拉利跑车品牌存在关联,甚至将其葡萄酒产品命名都使用法拉利经典的跑车型号,如F40,F50,F458等。
冷某注册第3906596号“法拉利”商标时,原告“法拉力”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注册“法拉利”商标并无正当理由,且在使用该商标过程,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应推定注册时主观具有恶意,属于恶意注册。
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长沙法拉利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和冷某注册商标“法拉利”共同标注于葡萄酒商品之上,并配以其他涉案标识和名称,违背诚信原则,意图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商誉,搭便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关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宣判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根据商标法给予国外主体以平等保护的原则。
在确定判决金额时,法院一方面考虑到了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原告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以及其他攀附行为恶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冷某使用的是注册商标、原告维权诉讼与冷某注册的时间差等相关因素,部分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传递保护在先权利、倡导诚信经营、考虑利益平衡的裁判价值。
今天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长沙法拉利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冷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除停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胡冲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