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5月1日起 衡阳可处理除异地现场处罚外的任意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宋美君 编辑:姜珊 2020-04-28 17:29:46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衡阳4月28日讯(记者 宋美君)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四川、广西、贵州、云南试行,6月底在全国实施。

4月28日,记者从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根据新《程序规定》,衡阳作为试行地之一,从5月1日起,除异地现场处罚外,衡阳可以处理任意牌照车辆在全国任何地方的交通违法行为。

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民警刘烨东告诉记者,以前在衡阳市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湘D牌照的车辆在全国任意地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在衡阳市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不是湘D牌照的车辆在衡阳市只能处理衡阳市本地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推行后,除异地现场处罚外,衡阳可以处理任意牌照车辆在全国任何地方的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新《程序规定》对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常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接受处理的驾驶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处理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此次新《程序规定》对广大承租驾驶人来说也带来了福音。

刘烨东介绍,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此外,新《程序规定》明确,对非现场交通违法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交管12123”或者发生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后转递给发生地,由发生地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来源:红网

作者:宋美君

编辑:姜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20/04/28/7157610.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