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西4月30日讯(通讯员 黄友军 彭诗)4月28日,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开出共1万元执行罚单,对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按期报告财产状况、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彭某某、莫某某依法进行司法制裁,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价值体系。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靖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彭某某、莫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3月,彭某某以购买挖机为由向保靖农商行申请贷款7万元。并以其本人及其妻子莫某某名下的位于保靖县迁陵镇沙水井1套房屋作为抵押。但夫妻俩并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遂保靖农商行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调解结案。
然而被告彭某某、莫某某未履行生效调解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靖农商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3日,保靖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某、莫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向该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两被执行人依然不为所动,既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间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经查,两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及较大收入,具备履行能力,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法院的执行工作。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彭某某、莫某某分别罚款人民币6000元、4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黄友军 彭诗
编辑:张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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