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金进尧。
红网时刻记者 刘璇 报道
“科技人员是企业实现科学技术向直接生产力转化的主力军,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全国人大代表、益阳橡胶塑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兼总工程师金进尧此次赴京参会,带去了一份与企业科技人员发展息息相关的建议。
科学技术向直接生产力转化 企业科技人员举足轻重
企业是实现科学技术向直接生产力转化的重要阵地,正是通过企业,科研、生产一体化才能成为现实,才使科学技术真正具有了第一生产力的价值。在企业实现科学技术向直接生产力转化过程中,企业科技人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外大型骨干企业的科技工作早已向基础技术延伸,产业部门创造重大的科技成果已屡见不鲜,创造这种局面的正是一批具有现代科技水平的人员。金进尧认为,国外企业之所以能达到这样的成果,是因为对于科技企业以及科研人员的政策优待,尤其是税收优惠。“相比我国而言,许多发达国家较早地认识到了技术创新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源泉,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如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韩国等。 ”
金进尧认为,对我国来说,需要做的一方面是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可以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比如: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另一方面,则是减免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所得税。
“科研成果转化能否成功,收入分配环节至关重要,只有将成果收益真正向作出实际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给予他们持续而可观的收益,才能形成尊重人才、尊重智力劳动、尊重原创的社会氛围。”金进尧提出,为科研机构’松绑’,为科研人员鼓劲,让他们轻装上阵,为他们做足保障,必将释放出更大的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
收入分配政策激励 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回报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
扎根企业的金进尧看到,长期以来,科技人员的实际工作,特别是智力劳动与收入分配及个人所得税收不完全符合,包括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一些科研内部成果分配机制不够健全,挫伤了部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改革,就是要扫除与科技创新不相匹配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的回报。”
金进尧说,创新的主体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一般为理论创新成果,技术创新成果一般都是企业主导完成,这个区别在于,理论成果的转化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转化效果和成功率都低于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成果;随着企业发展越来越呈现出集团化、国际化趋势,对于科研资金的投入和人员配备越来越多,从而导致了在很多细分行业企业的研发实力都在某种程度上高于高校,企业创新的主体越来越向企业倾斜,例如国外的大型公司一般都主导着行业标准的建立,德国的巴斯夫、西门子、美国通用、法国达索等都在主导着科技前沿。
“我们国家一般会对企业作为主体有立项资助,科研经费会有一定的企业税减免,对于承担科研工作的人员个体,仍未有来自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如果现金个税减免的话,会有直接的刺激效应,从事科研工作会更有动力。”金进尧认为,企业的科研成果应用于本企业会让效率更高,应该进行鼓励,国家政策如果对于企业个人科研成果转化奖励资金进行税务减免,则会减轻企业压力,带动企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加大企业科技人员现金奖励比例 所得税给予减免
因此,金进尧建议,加大对于企业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比例,“虽然股权激励也是常见的手段,但是属于长期激励,现金激励更能体现出市场化效应。”其次有了这样的激励,对于企业研发人员在企业内部的地位提升有帮助,能够让企业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的行为得到认同,为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改善微环境。
企业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所得税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给予相同减免。“这种政策相当于提高了企业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成果收入,也就是提高其个体收入。个体在团队中是创新单元,针对个体的奖励是对最基本单元的奖励。”金进尧认为,结合对于企业的税收减免,从内部到外部紧密结合,能形成良好的激励循环。这种形式符合市场行为,也可以提高企业职业嗅觉,能对于技术研发做出及时反应,促进后期对于科技创新项目的投入。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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